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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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1999 年 12 25
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公布,自 2000 7 1 日起施行。
章 总
章 管
章 海
节 一
节 船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章 海
章 海
章 海
章 送
章 审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节 审
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四节 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章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章 附
章 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
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
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章 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
()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
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
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
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使
第七条
()沿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
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
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
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八条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
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第 九 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
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
提出。
第十条
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
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
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章 海
节 一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第三节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第四章海事强制令第五章海事证据保全第六章海事担保第七章送达第八章审判程序第一节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第二节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第三节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第四节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第九章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第十一章船舶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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