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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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人大网
1982 8 23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1999 年 12 月 25
2013 12 28
2016 11 07
2017 11 4
2017 年 11 月 5
第一章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护和海洋环境,保洋资源,防治损害,维护生衡,保
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
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
第三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
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
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
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
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
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
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
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
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以上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的职责,由省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
海域
第八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
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
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
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
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摘要:

作者中国人大网(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根据2016年11月0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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