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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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02 99+ 11.49KB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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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 12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7 号发布 根据 2011 1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
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条例。
线
第 三 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
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
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
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机构政渔
使
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
相结合的原则。
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对于危害航标安全或者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
检举和控告。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
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
航标管理机关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以及改变航标的其他
状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分别负责各自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
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者漂失时,应当立即
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不得构筑
植物。
船舶航行时,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碰航标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坏航标
所称航标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和其他所需物
直升船、水塔
储水池设施、业务用以及专用道
航标周围 20 内或者在有航标地下管道、线的地面
在航周围 150 业;
在航 500 烧荒
)在线使
射装置、设
线其他电线
周围抛锚或者养殖水生
)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
摘要:

(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航标。本条例所称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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