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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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2 28 2016
7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七章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促
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
第 二 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
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
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
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四 条
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 络
完整和畅通。
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
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章 航
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航道规划。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
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
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
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
。航、供、水、生
八条 院 水
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由国 务
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同
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 同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民政府的意见。
域航规划域航规划、自区、市航规划符合国航划。
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航道规划应当依照执行;航道规划确需修改的,依照规划
编制程
章 航
第 十
行政法规关建设工程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
第十一条 选 择
有相应资、施工和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和安全进 行
,并对工程和安全负责。
程建位,政法
相应的资,并在其资等级可的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对勘察
施工、和安全负责。
有 关级 以人 民政 府通 运主 管门 应加 强对 航建 设
和安全的,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和安全。
航道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组织,经
正式投入使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测量图还应当报海军航海保部门。
进行航道工程建设应当维护河定,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依法建设
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工程建设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
航道建设位应当或者依法
摘要:

作者人大网(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道规划第三章航道建设第四章航道养护第五章航道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第三条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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