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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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7 年 9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
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
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
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
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
核设施,是指: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核材料,是指:
(一)铀-235 材料及其制品;
(二)铀-233 材料及其制品;
(三)钚-239 材料及其制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
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
弃物。
第 三 条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
核事业健康发展。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
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核安全规
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核安全标准。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
第九条 国家制定核安全政策,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育核
安全文化的机制。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积极培育和建设
核安全文化,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强知识
产权保护,注重核安全人才的培养。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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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设施安全第三章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第四章核事故应急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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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23 页
大小:27.88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