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VIP专免
作者 国务院
(1987 年 6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四章 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
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 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 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 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 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
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四条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
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
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 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是:
(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 0.01 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
(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
(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 的材料和制品;
(三)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 3.7 X10 的 13 次方贝可(1000 永)
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
(四)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
品(以锂-6 量计)。
累计调人或生产核材料数量小于上列限额者,可免予办理许可证,但必须向核
工业部办理核材料登记手续。
对不致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制品可免予登记,其品种和数
量限额由核工业部规定。
第十条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是:
(一)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向核工业部提交许可证申请书以及申请单位的
上级领导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
(二)核工业部审查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准;
(三)核工业部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第十一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核
材料,严格交接手续,建立帐目与报告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摘要:
展开>>
收起<<
作者国务院(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核材料管制办法第四章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
相关推荐
-
免费2023-06-14 678
-
VIP专免2023-06-05 553
-
VIP专免2023-03-30 966
-
VIP专免2023-03-30 636
-
VIP专免2023-03-30 298
-
VIP专免2023-03-30 259
-
VIP专免2023-03-30 859
-
VIP专免2023-03-29 250
-
VIP专免2023-03-29 914
-
VIP专免2023-03-29 373
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6 页
大小:13.01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