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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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2007)
作者 国务院
(1998 年 6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45 号发布 根据 2007 年 1 月 26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修
订
自 2007 年 1 月 26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
恐怖主义行为,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是指《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
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
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
转移。
第三条 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
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防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或者核恐怖主
义行为。
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可以采
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四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
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六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许可,应当基于接受方的如下保证:
(一)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
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燃料循环活动。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
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
或者其任何复制品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 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商务
部规定。
第八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 请,
填写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
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六)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参加境外展览、中方在境外自用、境外
检修,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或者属于境内检修复运出境以及商务部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在申请时经商务部审查同意,可以免予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口申请表。
出口申请表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或者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商有关部门,涉及外交政策的,
并商外交部,进行审查并在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核两用品及
相关技术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
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出口许可证件持有人改变原申请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应当
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件。
第十五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时,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
证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可以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是否需要
办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提出质疑,并可以要求其向商务部申请
办理是否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范围的证明文件;属于核两用品及
相关技术出口管制范围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核两用
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
第十七条 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核扩散、
核恐怖主义行为危险时,商务部应当对已经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予以中止或者
撤销,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内部控制机制,
并妥善保存有关合同、发票、单据、业务函电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5年。
商务部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部通知,其所出口的
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存在核扩散风险或者可能被用于核恐怖主义目的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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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2007)作者国务院(199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5号发布根据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7年1月2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是指《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第三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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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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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