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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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
的决定》修正,2017 年 2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
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
社会救助团体。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
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
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
法和法律相抵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
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
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
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 中
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 十 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
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 三 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
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
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
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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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职责第四章标志与名称第五章财产与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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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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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