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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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 1996 年 10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7 3 1
日起施行。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
法律责任
章 总
第 一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
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 二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
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
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
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
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的规定。
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批环境影响
收 ;
生产或者使
第十五条 的 正
使;上 地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
超标准排污
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成治理任务。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
小型企业单位的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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