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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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8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章 法
附 则
总 则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
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 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本法所
集会指聚集于公共所,表意表达意愿动。法所游行
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本法所
示威指在露天场所者公道路集会、游静坐方式
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 教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
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安局市公安分游行示威线经个以上区的,管机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获 得
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
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
使
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
前,将许可或者不的决定书知其负责不许可的,应当说由。
期不通知的,为许可。确因突然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
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
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请 书
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解决问题
、地、路线、游、示
线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有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以 自
接到决定通知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
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知主管机关,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公民不得在其住地以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
游行、示威。
国家机关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
家机关人员职责、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组织或者集会、
游行、示威,必须经本负责人
章 集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出人民
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人不得以
摘要:

作者人大网(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第三章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游行,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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