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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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人大网
( 1985 9
6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
2009 年 8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3 12 28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5 4 24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2017 年 12 27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改 自 2017 12 28 日起施行)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
章 计
计量
总 则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
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
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
最高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
使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
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使其 各
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
使用最高标准器具及用于贸算、全防、医
境监方面入强制检录的工作器具实行制检
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
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章 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
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
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
方可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
具进行检定,保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对合格产品具产品合格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其准确度,国家和者的利益。
可以制造、修理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
章 计
第十八条
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进行监督检。有关单位和个
人不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计量监督员。计
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摘要:

作者中国人大网(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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