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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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994 年 2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7 号发布 根据 2011 1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 录
章 总 则
章 安
附 则
章 总 则
第 一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施()构,按一定应用和规对信进行集、工、、传 输
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 三
含网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
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
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务院,在范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
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章 安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
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有使24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
安部归口管理。
章 安
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公安部在紧急情况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通令。
章 法
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告或者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
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摘要:

(2011)作者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第三章安全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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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4 页 大小:12.42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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