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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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3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
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 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 国家监
察体制。
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
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
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
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 督;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
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
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
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
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
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
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
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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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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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8 页
大小:23.99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