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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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11 1
2011 4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章 建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节 从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节 一
节 发包
节 承
章 建
章 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
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
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现代管理方式。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章 建
节 建
第七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过三个月。不开工不申请
或者超过延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按照规定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
机关报告;中
第十一条
施工的,应当及向批准机关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过六个月的,应当
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节 从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
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设,按
、技资质条件
摘要: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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