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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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大网
(1991 年 10 月 30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1 年 10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
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 二 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
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
检疫。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
(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
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
(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
疫监督管理;
(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
单证。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
者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
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
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国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应当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必要时可以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受动植物疫
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
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报告。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
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
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 生
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第九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
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 十 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 请,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
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 输
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 境
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报
检。
第十三条 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采取现场预防 措
施,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被污染的场地作 防疫
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
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
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
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 种植
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第十五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
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输入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
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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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大网(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境检疫第三章出境检疫第四章过境检疫第五章携带、邮寄物检疫第六章运输工具检疫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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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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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