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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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人大网
2016 4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2017 11 4
议修正
自 2017 年 11 月 5
总 则
章 活
便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了规范、导境非政组织中国境内动,保障合法益,
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
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三境外政府组织照本可以在经、教、科技、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
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五条 外非政府织在国境开展动应当遵国法律,得危中国
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
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
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六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
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
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
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
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九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
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第十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
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
(一)在境外合法成立;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四)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
十二外非政府织应自业务主位同意之起三日内向登管理
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
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拟明材
(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六)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摘要:

法作者中国人大网(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三章活动规范第四章便利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第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第三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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