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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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1990 2 23
,根据
2009 8 27
2014 6 27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
章 总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章 军
章 军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
章 管
章 法
章 附
章 总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
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线线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
维护国防利益。
保护工作。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
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
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
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章 军
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
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本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
本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军事照规。标方人
责设置。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
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
同划定。中军事禁区和特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 军
委员会划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依照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应
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需
、水面、的,依照有关法、法规的规定
摘要: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三章军事禁区的保护第四章军事管理区的保护第五章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第六章管理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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