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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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6 29
第一章
第六章 附则
章 总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
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
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国家机关、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
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
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
运行。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
种形式。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
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章 组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
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
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章 社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
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科技馆(、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
活动。
和技术开发机构、高院校、自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
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
有条件的,应当公众开陈列室和其他场地、
新闻出版广、文机构和团体应当发优势做好科普
工作。
应当开专版;广电视台应当开栏目或
播科普节目;影视、发行和机构应当加强科普的制作、发行和
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发行互联网站应当开
)、用。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
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共妇女联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
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摘要: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社会责任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国家扶持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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