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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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3 19
1996 8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09 08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
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
章 矿
章 矿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
章 法
附 则
附刑法条文
章 总 则
第 一
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
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
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外。采矿保障的生
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 五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
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 院
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
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
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 因
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 法
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勘查、合理开
第 八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
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
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族群众的生产和生
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
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
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 采
管理工作。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 管
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工作。
章 矿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
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储量审
查批准矿山建设设使用的勘探,并在规定的复报送单位。勘探
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的依据。
第十四条 理 制
度,按照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
对其范围矿山者开、生技术件、
的,方予批准。
摘要:

作者人大网(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刑法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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