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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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29 2007
12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8 5 1 日起施
第一章 总则第
节 申
节 开
章 附
章 总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
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
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
担不利后果。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
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
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 法
处理。
章 调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
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
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
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申请人、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
其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名或者,经调解员名并加调解组织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
议,用人单位在协议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
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仲 裁
节 一
摘要: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八十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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