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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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
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
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
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 有
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
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
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
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
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
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
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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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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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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