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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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年 2 25 1992 年
2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发布 1992 2 25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
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
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 他
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线线线线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
海里的线。
十 二
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
十四海里的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示其旗帜。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
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 十 条
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 立
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
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
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海上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
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 管
制权。
使
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
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可进行。
,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进行。在被追逐
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国领海时,追逐终
本条规定的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发布1992年2月2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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