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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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
(1990 年 10 月 30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0
年 10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确定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领馆
在领区内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领事官员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具有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 人
或者派遣国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为领事官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 主
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第三条 领馆及其馆长有权在领馆馆舍、馆长寓所和馆长执行职务所乘用的交通工具
上,使用派遣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 四 条 领馆馆舍不受侵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领馆馆舍,须经领馆馆长或者派
遣国使馆馆长或者他们两人中一人授权的人员同意。遇有火灾或者其他灾害须迅速采
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领
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
第 五 条 领馆馆舍和馆长寓所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领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第六条 领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第七条 领馆成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但中国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
入的区域除外。
第八条 领馆为公务目的可以同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使馆和其他领馆自由通讯。通
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或者领事信使、外交邮袋或者领事邮袋和明
码、密码电信在内。
第 十 条 领事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扣留。
领事邮袋以装载来往公文、公务文件及公务用品为限,应予加封并附有可资识别的外
部标记。如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认为领事邮袋装有上述物品以外的物品时,可要 求
领事官员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中国有关机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拆;如领事官员拒 绝
此项要求,领事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
第十一条 领事信使必须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并且不得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领
事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领事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
捕或者拘留。
临时领事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临时信使证明书,在其负责携带领事邮
袋期间享有与领事信使同等的豁免。
商业飞机机长或者商业船舶船长受委托可以转递领事邮袋,但机长或者船长必须持有
委托国官方证明文件,注明所携带的领事邮袋件数。机长或者船长不得视为领事信使。经
与中国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机关商定,领馆可以派领馆成员与机长或者船长接交领事邮
袋。
第十二条 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犯。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领事官员
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领事官员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但有严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逮捕或者拘留的
不在此限。
领事官员不受监禁,但为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领事官员的寓所不受侵犯。
领事官员的文书和信件不受侵犯。
领事官员的财产不受侵犯,但本条例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者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不适用于下列各项民事诉讼:
(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
(二)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
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
(三)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四)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第十五条 领馆成员可以被要求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但没有义务就其执
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领馆成员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出证词。
领事官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给予处罚。
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和领馆服务人员除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 的有关人员所享有的管 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 示放
弃。
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管辖豁免的人员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
不得援用管辖豁免。
放弃民事管辖豁免或者行政管辖豁免,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
执行的豁免须由派遣国政府另作明确表示。
第十七条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二)对在中国境内私有不动产所征的捐税,但用作领馆馆舍的不在此限;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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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务院(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确定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领馆在领区内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领事官员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具有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或者派遣国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为领事官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第三条领馆及其馆长有权在领馆馆舍、馆长寓所和馆长执行职务所乘用的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国旗或者国徽。第四条领馆馆舍不受侵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领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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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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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