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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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12 28
2013 6 29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6 11 0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章 总
第 一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
育法律执行。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
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
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章 设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
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
申办报告当主包括办者、培养、办学规办学次、办
、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经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者的住址或
性质的校产须提交协议,
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文件。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0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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