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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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1986 年 4 12 2009
8 27
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章 基
章 公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监 护
节 宣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节 个
法 人
节 一
节 企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联 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节 民
代 理
章 民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债 权
节 知
节 人
章 民
节 一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节 侵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章 诉
章 基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
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
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章 公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
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
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人。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监 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
摘要:

作者人大网(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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