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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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996 年 7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01 发布 2011 1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章 安
罚 则
附 则
总 则
第 一 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
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
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
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
第三条
)负
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制本单民用安全保卫,并国务民用主管部门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
航空安全的行为。
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章 民
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
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
(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
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人员与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警卫人员
的检查。
制发和管理。
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线行进,车辆、
设备必定位置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
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有专人警卫;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
行航空器警卫
机场内止下列行为:
(一)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三)机场控制区通行进入机场控制区;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行道;
(六)
摘要:

(2011)作者国务院(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第四章安全检查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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