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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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02 99+ 11.39KB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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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
)的设计产、使用修的位或个人中华人民国出民用
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
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
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
,应,并
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
产许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
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
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
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在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籍登记
由民航局颁发。民用航空器取得国籍登记证后,必须按照规定在该民用航空
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
民用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经
民航局对其原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审查认可或者另行颁发适航证后,方可飞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航空器取得适航证以后,必须按照民航局
有关规定和适航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保证其始终处于持续适航状
加装或者改装已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批准,
及的重要部件、附件必须经民航局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任何维修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业务的,必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
其维人员统审修许
必须申请者其并取
修人员执照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并放行工作。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审查应当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民航局会同财政
民航局有权对生产、使用、维修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取
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经检查与抽查不合格的,民航
使
一的,民航局有权责令其停止飞行,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 民用航空器未取得适航证的; 二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已经失效的;
三、 使用民用航空器超适航证规定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维修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有
权责令其停止维修业务或者吊销其维修许可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 未取得维修许可证,承接维修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第生产民用航空
的,民航局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受处罚的单位的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民航局的
摘要:

(1987)作者国务院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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