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VIP专免
(1986)
作者 国务院
1986
年
10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
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
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
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
(二) 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
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 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 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
际业务联系;
(七) 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载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
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
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
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
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三) 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
制订和实施;
(四) 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 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二) 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
关资料;
(三) 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
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八条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许可证件包括:
(一)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 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摘要:
展开>>
收起<<
(1986)作者国务院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安全许可制度第四章核安全监督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
相关推荐
-
免费2023-06-14 678
-
VIP专免2023-06-05 553
-
VIP专免2023-03-30 966
-
VIP专免2023-03-30 636
-
VIP专免2023-03-30 298
-
VIP专免2023-03-30 259
-
VIP专免2023-03-30 859
-
VIP专免2023-03-29 250
-
VIP专免2023-03-29 914
-
VIP专免2023-03-29 373
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7 页
大小:13.5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