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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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00 99+ 25.18KB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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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6 19 日国务院第 60 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 2017 3 1 日《国务院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章 危
救 助
章 事
附 则
总 则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
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
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
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
管理
上 地级 人应 当行 政内 的交 通安 全
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经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
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
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的船员上岗。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
,建、健,并、浮
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
令船员违章操作。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
、船、水,合使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
禁止租借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章 航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第五章渡口管理第六章通航保障第七章救助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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