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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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27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节 申
节 仲
节 开
章 附
章 总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
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章 调
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
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人
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达成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人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
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
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
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章 仲
节 仲
设 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 市辖
设立。
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
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
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摘要:

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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