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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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
(2002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第 54 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章 排污费的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
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
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
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
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可
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
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
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
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
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
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 易
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 照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缴
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按照排放污染物
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
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 照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缴纳排污费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
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 标
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 公
告。
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
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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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务院(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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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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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