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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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00 99+ 14.36KB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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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1 30 54 常务 2003 7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章 排
章 排使
罚 则
附 则
总 则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
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
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
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可
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
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
条件境保门规进行定。
使
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章 排
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
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 易
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依照法、,向按 照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依照的规染物物的量 缴
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按照排放污染物
的种类、数量加缴纳排污费。
()
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 照
量 缴;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
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物排污费。
()依照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过国家环境标准的,
按照排放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其防治污染、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收 标
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并予以
排污者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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