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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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年 6 3 和国 1 发布 根据 2011 1 8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4 2 19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6 2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目 录
章 总 则
章 登
第三章 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章 登
章 公
第九章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
章 监
附 则
章 总 则
第一条
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 定
本条例。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
经营活动。
章 登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
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
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
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 管
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公,经自治区、市人政府其授门批设立
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
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章 登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
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
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
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使
人。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数额体
摘要:

作者国务院(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第四章登记注册事项第五章开业登记第六章变更登记第七章注销登记第八章公示和证照管理第九章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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