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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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3 16 2017
2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总 则
章 应
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
四章 税收优惠第
章 源
章 特
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
附 则
总 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
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法
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
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
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章 应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使
(八接受捐赠收入;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12%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摘要:

作者人大网(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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