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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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大网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2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
四章 税收优惠第
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
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
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
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
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
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
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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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大网(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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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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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