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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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 51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 2007 年 11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收
入
第 三节 扣 除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
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
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
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
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
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
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
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
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
财产等。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
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
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
额。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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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收入第三节扣除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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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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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