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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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7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章 总
章 枪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章 枪
章 枪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章 法
章 附
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
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
给予奖励。
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章 枪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
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
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
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
准后施行。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
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
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所 在
级 人野 生动 物 行部 门核 发 的或 者 营 业
执照,所在地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 在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证件,在 地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支配购证件。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
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二条 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得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章 枪
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特别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
制造、买卖枪支。
公务用枪,由国家
摘要: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第五章枪支的运输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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