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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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年 4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8 27
2010 年 10 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5 8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府组
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
次修正。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
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章 总
使
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模
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
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
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章 代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
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
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决定是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主席团
意,会议对项议案的审议
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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