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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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
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
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
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
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
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
团长、副团长。
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
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
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
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六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 八 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 主
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 九 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 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 各
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 交大
会表决。
第十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 专
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于宪法的修改案、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通过,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
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
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 对
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 院
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
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
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
、 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
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
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
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
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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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二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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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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