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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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人大网
(1979 年 7 1 1979 7 5 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三号公布 自 1980 1 1 日起施行 根据 1983
9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1986 12 2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2006 10 31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法 > 的 决 定 》 修
2007 年 1 1 日起施行)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
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
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
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
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审员组
进行;单的民事案件、的刑事案件和法律有规定的案件,可
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由院长或者长指定审判员一人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审判案
件的时候,自己任审判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任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本级人民长可以列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定,当事人可以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院可以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上一级人民法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在上诉期限当事人不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
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判决和
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须提交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定,上级人民法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有权
最高人民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定,上级人民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
摘要:

作者中国人大网(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三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和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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