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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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1992 7 1
1992 7 1
根据 2009 8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总 则
章 警
章 警
章 警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附 则
章 总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
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 根
宪法,制定本条例。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
人民警察的荣誉。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
章 警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警级。担任警衔,在
“专业技术”。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警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章 警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
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
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警)政
章 警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
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
摘要:

法律法规加油站2017-08-31作者人大网(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四章警衔的晋级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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