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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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8 20 日国务院第 18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 9 3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390
2016 2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
目 录
总 则
认证机
构第
监督管
理第 法律责
任第
章 总 则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
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
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可机构检查从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
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
章 认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
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 10 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
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外方投资者具有 3 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
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
门的。决定批,向请人具批件,决定批准,应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广
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的登记,有关外商投资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不得从事
第十五条
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三章认证第四章认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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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4 页 大小:21.85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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