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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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19 99+ 18.38KB 11 页
侵权投诉
(1984 年 9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4
9 20
1998 4 29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9 8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
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总 则
章 森
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
四章 植树造林第
五章 森林采伐第
六章 法律责任第
附 则
总 则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
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
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
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使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
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不得侵犯。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
目的的竹林;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
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 的
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续 利
用的方针。
,推广,提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林农的禁止向
国家保护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性措施
)根
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使
(四)用于造林育林;
按照和木纸张产品一定
国家设森林生,用于提供生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
林资林木的营、保和管。森态效必须
第九条
地方自权的规定,在森林发、木材分和林业基使用方
十条 林业主管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级人民政府设
作。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公民应级人民政府应
全民义务植树,植树造林活动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林业科学研究等方
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级人民政府给予奖
章 森
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
实行管理和
摘要:

作者人大网(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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