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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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8 23
1993 2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2001 年 10 月 27 九届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 8 30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章 总
章 商
章 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
章 商使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
章 附则
第一条 使
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展,
特制定本法。
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
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
使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
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行规规必须使用注商标商品须申请商册,经核
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
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
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
似的国家标志的名
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
()同政的名记等但经
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
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族歧视性的;
()使
()
摘要: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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