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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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大网
(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的决定修正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
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
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
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
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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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大网(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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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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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