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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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号
代表于修共和》已
2006 年 2 28
过,公布2006 6 1 日起施行。
和国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章 审
章 审
章 审
章 法
附 则
章 总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 四 条
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
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章 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
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的
民政审计关,别在长、治区、市、州、县区长上 一
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
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立派出机构。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
以保证。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保密的义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章 审
(单位)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
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标签: #审计

摘要:

作者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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