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VIP专免
出口管制条例
作者 国务院
(2002 年 10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 365 号公布 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
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生物
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生
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交流、交换、赠送、展览、援
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条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防止《管制
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第五条 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
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口《管制清单》所列 的生
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
第六条 从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
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 )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
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
(一)所进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三)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
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第八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应当向国务
院外 经贸主 管部门提 出申请, 填写生 物两用 品及相关 设备和技 术出口 申 请表
(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口申请表。
出口申请表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 十 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的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管制清单》第一部分
的出口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
许可的决定;《管制清单》第二部分的出口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
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
技术出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
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
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
第十三条 出口许可证件持有人改变原申请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
出口的,应当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出口许
可。
第十四条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时,出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海
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管制
清单》所列的可用于生物武器目的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扩散的危险
时,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经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予以中止或者撤销,
并书面通知海关。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
设备和技术将被接受方直接用于生物武器目的的,无论该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
备和技术是否列入《管制清单》,都不应当出口。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决
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特定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依照本条例
实施管制。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或者擅自超出许
可的范围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
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
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摘要:
展开>>
收起<<
出口管制条例作者国务院(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交流、交换、赠送、展览、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第三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国家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
相关推荐
-
免费2023-06-14 678
-
VIP专免2023-06-05 553
-
VIP专免2023-03-30 966
-
VIP专免2023-03-30 636
-
VIP专免2023-03-30 298
-
VIP专免2023-03-30 259
-
VIP专免2023-03-30 859
-
VIP专免2023-03-29 250
-
VIP专免2023-03-29 914
-
VIP专免2023-03-29 373
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6 页
大小:24.06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