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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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7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
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
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 政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 的规
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
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
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
整。
第 八 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
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
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
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
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
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
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
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 十 三 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
关部门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 十 五条规定向 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 门提出食 品安全风 险评估
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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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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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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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