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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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
(1993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0 号发布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治 理
第四章 监 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
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 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
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 的部
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 七 条 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
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
面的内容。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
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
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 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营造薪炭林,发展小水
电、风力发电,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推广节能灶。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
在平地或者缓坡地建设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将已开垦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
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
措施。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
水土保持措施。
第 十 四 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 企
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 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
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
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
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
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 的
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 承
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
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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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务院(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治理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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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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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