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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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
2017
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 源
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
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
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
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
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
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
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
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加强水文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
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务
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流域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坚持流域与区
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第十二条 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
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本条例所称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
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第十三条 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
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第十四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 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
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 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
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
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
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前,应
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
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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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务院2017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监测与预报第四章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第五章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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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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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