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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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989 年 10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 根据 2011 1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
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
外国的文物;
)遗
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遗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 1911 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
无关的水下遗存。
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国家享有
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国家文物局主管水下文物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
勘探和发掘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
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
爆破等活动。
六条 第 ()、()项所
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
者个发现)项
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
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
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
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
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
、法,接;遵、潜、航
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
保护水下文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破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
打捞水下文物,或者、私分、运、法出水下文物,具有
责任。
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造成严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部门责令止作业改进或者批准的行政处,可以并处
1000 元至 1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本条例的实施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本条例自发布日起施行。
摘要:

(2011)作者国务院(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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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3 页 大小:10.22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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