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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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24 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6 5 1 起施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章 司
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附 则
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司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
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
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的同或者定事法律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
关规定。
九条 违 反
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 行
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十条
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 纠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
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
求出具委托书。
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
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
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
过信函 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定受理的时
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委托事项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
()
()
()
()不符合本通则条规定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退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议书。
摘要:

作者司法部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第四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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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9 页 大小:16.02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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